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的通知 辽交运明电〔2020〕53号

2020-04-06 20:09:19 来源:甘井子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的通知 辽交运明电〔2020〕53号

各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和省防指、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交通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代章)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


  1.转运过程必须实施“点对点”一站式闭环管理。


  2.转运全程必须在卫健疾控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


  3.转运车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


  4.转运车辆必须每个运次进行清洁、消毒、通风。


  5.转运车辆途中确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靠的,必须提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部门沟通,进入指定区域停车,服从指挥,闭环管理。


  6.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部门必须为转运车辆停靠、人员活动划定专门区域,做好引导和后续消毒工作。


  7.驾乘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实行备案管理,定期核酸检测。


  8.驾乘人员必须掌握防控知识,全程着防护服、护目镜(面屏)、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9.驾乘人员必须与乘客保持安全距离。


  10.驾乘人员确需接触乘客行李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


  11.驾乘人员必须每个运次进行消毒防护。


  12.驾乘人员必须劳逸结合,确保行车安全。


  13.乘客必须全程戴口罩,上下车保持距离、依次进行。


  14.乘客必须分散就坐,保持安全距离。


  15.乘客转运至指定隔离点后必须直接进行集中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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