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西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2019-11-26 08:00:00 来源:西岗区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部门:

《大连市西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20191120日西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西岗区烟草专卖局

20191125

(可公开)

大连市西岗区烟草专卖局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91125日印发


大连市西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岗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西岗区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五条申请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10,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10米。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星级酒(饭)店;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楼层、区域划分,每个楼层的每个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统一标识、统一名称,店面数量达到10个(含)以上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个体)及其分店(含加盟店);

(四)零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五)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具体经营地址门牌号的固定经营场所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建筑物的。

第八条持有本人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员、军烈属、本市户籍低保人员,以及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本市户籍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在申请经营烟草制品时可以给予优先照顾,但仅限享受一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公厕)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之外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临时建筑物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办公楼内等区域;

(七)实际经营场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八)同一经营地址、门牌号内已办理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九)各类食品(批发)市场;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沿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如果有多个进出通道口,以相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西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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