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6、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7、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上述命令,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6、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7、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上述命令,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