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2号

2020-01-31 00:00:00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阜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2号

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依据近期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变化趋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建立企业复工审核报备制度。拟复工企业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用工说明尤其是外地返阜员工的相关情况,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要落实外地返岗人员的疫情防控措施。各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立即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2.各公共食堂要坚持每日消毒,做好通风换气等工作,采取分散就餐、分时段就餐等方式,避免出现人员聚集现象。公共食堂要严把食品安全关,从源头采购、员工操作、食品加工,都进一步执行严格的标准。

   3.各县区、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加强源头管控。

   4.加强农贸市场监管,严格落实“一日一清扫、一日一消毒”。对于执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加强对居民用水、用电、供暖、供气、粮油、蔬菜等日常生活类物资的调配供应,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求。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从严处置,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6.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窗口单位未经市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作出停止或延迟营业决定。



阜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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