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细政办发〔2019〕1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1号)和《关于做好调整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规中介发〔2019〕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细河区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细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本通知印发后,《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细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阜细政办发〔2018〕48号)发布的《细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细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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