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河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指南(第一期)

2020-02-28 08:00:00 来源:阜新细河区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国家政策摘要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摘要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3、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4、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国家政策摘要

 

(二)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摘要

 

1、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2、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国家政策摘要

 

(三)个体工商户支持政策摘要

 

1、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2、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3、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4、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5、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阜新市政策解读

 

阜新市出台20项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摘 要)

 

2月12日,市政府下达《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这二十条政策举措涵盖了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综合保障四方面内容,明确工作重点,旨在促进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能够减轻负担和降低损失。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方面

第五条: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三农”企业,积极争取省担保集团免收担保费的直接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注解: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三农”企业解决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结合企业实际,适当降低和免收担保费用。

第八条:妥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注解: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做好小微企业续贷服务,增加信用贷款,帮助企业化解危机。一是资金支持重点是对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第九条: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31日。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可以将应缴社会保险费缓期至6月30日。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注解:通过延长缴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一是明确“中小企业”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费的,经批准,缓缴社会保费,并明确延期征收时限。二是明确指定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费截止日期。

第十条: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将线上技能提升培训覆盖到企业,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注解:通过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等鼓励企业坚持不裁员少裁员。(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依法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每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

注解:通过减免“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轻企业负担。一是确因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半征收。二是指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民生保障的中小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受疫情影响,缴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税,延时期限在3个月之内。

第十二条: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30%至50%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注解:对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单位,依据项目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内容,按建设工程计划已完成的工程量但未进行验收部分,可提前支付30%至50%工程账款。

第十三条: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

注解:由收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单位,按现有已交纳数额的80%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

(三)降低运营成本方面

第十四条: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注解:为缓解中小企业用能成本,通过缓缴或减免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缓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注解: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征收房租

(四)加强综合保障方面

第十七条: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

注解: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推动相关企业加快开工复产,抓好交通运输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积极发挥项目管家在支持企业开复工、疫情防控中重要作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注解: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相关问题,通过落实区级领导干部包保企业、项目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中小企业尽快恢复产能。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保障,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注: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细河区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指导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负责领域

联 系 电 话

耿宏军

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综 合

13130685777

白凤桐

细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工 业

13941833696

郑  兵

细河区商务局局长

商 业

13841819126

辛立石

细河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三 农”

13904180500

白  刚

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建筑业

18741877779

塔明升

细河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文旅产业

13314184988

彭  晖

细河区财政局局长

财  税

15941820009

朱艳伟

细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社保与就业

13941876544

王  琦

细河区税务局局长

税  收

13941814000

刘志利

阜新市细河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电  力

13238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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