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对全县森林草原实施防火戒严的通告》

2020-03-25 08:00:00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 作者:彰武宣传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前,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我县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森林草原实施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对全县森林草原实施防火戒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县域内的森林草原和公(高速)路、铁路沿线绿化带、景区、旅游区。

  (一)禁止在林地周边烧地茬、田埂;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禁止在林区内生火取暖、野炊、烧烤、举办簧火晚会:禁止在林区内吸烟、玩火;禁止违法狩猎和烧火驱兽;禁止毁林烧荒耕种;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禁止机动车辆在戒严区内清理油污杂物。

  (三)严禁破坏防火宣传标识、防火检查站和祭祀台,以及林地围封等其它用于生态建设的标识、设施。

  (四)禁止在林区内非法采矿、采沙、采石,破坏植被。

  三、戒严期间,需进入戒严管制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进入戒严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携带火源进山,自觉接受护林防火人员的检查,主动交出火源,防止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戒严管制区内使用明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接受防火安全教育,做好防火措施,将火源管理控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三)戒严期间,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加强火源管理,增加护林防火人员,认真做好戒严管制区防灭火工作,强化主动预防手段,加大巡察力度,及时清除火灾隐患,严格检查,实行严看、严守、严卡。各级护林防火人员必须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拒绝接受检查者、无理取闹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抓严抓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四、戒严期间,在主要入山路口和群众进山活动频繁的地段,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卡口,依法实施检查。

  五、加强对儿童的教育和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智障人群的监护,严防因玩火、失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在管制区内防火戒严期间,对违反本通告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群众如发现火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彰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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