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9〕45号

2019-08-01 08:00:00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 作者: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市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相关要求,我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已经建设完成。为建立我县“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以及乡村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调查死亡畜禽来源,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无害化处理后所产生的附属产品销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加强无害化处理过程和附属产品出场的管理,做好相关记录。销售附属产品时,应当签订销售合同,完善资质审查手续,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原则

病死畜禽收集实行区域化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在县辖区内出现和发生的所有病死畜禽必须全部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进行掩埋处理。原有的村级无害化处理点、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罐全部进行登记封存,停止使用。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点)等原来建设的落后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焚烧炉、防渗井等)全部停止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业务。具体规定和无害化处理流程等由县农业农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

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配套政策,规范无害化处理补贴的操作流程,建立畜禽无害化处理上报、监督、统计、处理等环节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上报、收集、处理等各环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合理分配政策。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签订协议、主动报告、送交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可酌情予以奖励补助,提高养殖场(户)进行病死畜禽集中处理的积极性。

五、健全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联动机制

要加强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等工作的联动,保险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为畜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乱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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