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内禁止烧纸祭祀的通告

2017-02-06 08:00:00 来源: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 作者:锦州市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锦政发〔2017〕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内禁止烧纸祭祀的通告


  为净化城乡环境,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更好地打造“文明、整洁、优美、有序、安全”的新锦州,确保实现我市传统祭祀日期间“文明节俭、治污减霾、安全有序”目标,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国务院令〔2012〕628号修订)、《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政令〔1998〕94号,辽政令〔2011〕269号修订)、《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政令〔2001〕120号,辽政令〔2011〕269号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内禁止烧纸祭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街路交口、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纸张、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流商散贩在道路两旁、市场两端和街路交口非法经营烧纸等祭祀用品。
  三、提倡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络祭祀、集体公祭等文明祭祀方式。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如下处理:
  (一)对在城区规定区域内抛撒纸钱和在露天公共场所焚烧烧纸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党员干部的,媒体予以曝光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文明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城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文明祭祀活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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