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集中救治中心道路工程房屋及土地征收公告
〔2020〕3号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辽宁省传染病防治工作整体部署,为加快推进辽宁(锦州)集中救治中心投入使用,尽快开通道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道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辽宁(锦州)集中救治中心道路征拆红线范围内。
二、征收实施部门: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方式:货币补偿安置。
四、征收及搬迁期限:即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
五、土地及房屋补偿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价格,报请凌河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
六、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辽宁(锦州)集中救治中心道路工程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搬迁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及土地,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法依规强制征收并拆除。
九、接待地点:凌河区住建局2楼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十、联系方式:0416-3323028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
锦州市凌河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