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2020〕2号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政道路施工计划,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松坡里54号地块房屋进行征收。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松坡里54号地块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凌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四、征收及搬迁期限:即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
五、土地及房屋补偿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价格,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松坡里54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搬迁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凌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凌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凌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松坡里54号房屋实施征地拆迁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接待地点:凌河区住建局2楼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十一、联系方式:0416-3323028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