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凌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0003号
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2月3日对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承建锦州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湖丽景1#2#5#工程中,拖欠张继伟等17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657,000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备注:
锦州市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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