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弓长岭区区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7-17 09:10:25 来源:弓长岭区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关于印发弓长岭区区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弓长岭区区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子印发请遵照执行。

  弓长岭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弓长岭区财政局

  2019年4月13日

  弓长岭区区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中共辽阳市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6〕3号),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62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扶贫发展资金”)。

  第三条 市级扶贫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精准使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将资金分配使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 县(市)区对市级扶贫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并对市级扶贫发展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具体负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扶贫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解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扶贫发展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市扶贫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县(市)区扶贫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等。县(市)区扶贫部门具体负责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及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求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级扶贫发展资金。各县(市)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求,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

  第六条 市级扶贫发展资金与各县(市)区当年脱贫任务挂钩。市扶贫部门依据当年脱贫任务、贫困村数量及各县(市)区扶贫项目进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市级扶贫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报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下达资金指标。

  第七条 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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