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县政办发〔2020〕1号
关于印发辽阳县2020年度涉企行政 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县2020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实行随机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于年初要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建立完善实施检查批准、登记、出示《涉企行政执法通知书》、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年底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二、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三、列入辽阳县2020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企业进行检查前,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未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不得进行检查。同时,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辽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检办公室。 (共印20份) 辽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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