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认定业务规程

2019-12-23 08:00:00 来源:皇姑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政策依据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受理范围

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分为累计缴费月数和个人实际缴费月数。

办理流程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记录

1、系统中单位有缴费明细和个人缴费手册记录,以个人缴费手册记录为准,如果缴费明细与手册不符,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导入系统。

2、系统中单位只有缴费明细或个人缴费手册,就以其有记录的为依据导入系统。

3、系统中单位没有缴费明细和个人缴费手册记录,需要单位补报缴费明细,提供缴费凭证。

4、累计缴费月数由单位根据缴费明细或个人缴费手册记录负责填写报盘格式,形成电子文档和纸制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章,备查),各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导入系统,已经完成单位系统内加标识,个人缴费手册存入本人档案,以后就以系统记录为准,生成待遇。

5、单位根据缴费明细或个人缴费手册记录负责填写报盘格式时,需与职工本人档案中的招工手续和劳动合同相一致,参保单位报盘时,需提供相对应的劳动合同。

6、视同缴费月数导入“人员管理”模块中的“人员新参保”中的“2008年以前的缴费月数”。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缴费记录

1、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缴费记录以电子缴费明细为准。

2、各参保区县按照市中心传递的缴费票据和缴费明细做实个人缴费记录,如果缴费明细缺失或不准确,由参保区负责补充和修改,重新导入系统,生成个人缴费记录。

3、单位跨区转移和职工跨区参保。各参保区县按照市中心传递的缴费票据和缴费明细做实个人缴费记录,如果单位跨区转移,系统中缴费明细缺失或不准确,由新参保区负责补充和修改,重新导入系统,生成个人缴费记录。

如果职工跨区重新参保,新参保区县确认2008年以前累计缴费月份时,系统内有个人缴费明细的,无论是否做实,都可作为累计缴费月份;系统内没有个人缴费明细的,需回原参保区认定累计缴费月份,原参保区确认后,填写《跨区县累计缴费月份统计表》。新参保区根据该表在系统中录入2008年以前累计缴费月份并留存复印件归档,原件放入本人档案。

(三)打印个人缴费记录

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职工需打印《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明细》,由于个人跨区缴费导致未做实月份,可以在明细表的缺失月份加盖此月缴费证明印章。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可办理

办理窗口

区失业保险中心5号6号窗口

咨询电话

024-86267667转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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