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申报认定 1、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按欠费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至第一次缴费期间,税务申报表和损益表没有发生收入,在地税部门零申报,可认定为无欠费,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已经参保并且缴费,在后续经营期间出现零申报均认定为欠费。缴费人数无法认定时,以最后一次缴费人数为准,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核定欠费基数 1986年10月-2002年9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工资额核定;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 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起单位缴费按单位上月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职工个人按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职工个人基数不得高于全市上年社平工资300%,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 2006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按单位上月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职工个人按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职工个人基数不得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工资300%,不得低于在岗职工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在岗职工工资为基数核定。 2013年11月1日起,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按1%核定统筹部分,其他单位按2%核定统筹部分。 (三)财政专户运行流程 财政专户只适用单位已经办理地税注销手续和未在地税部门登记没有税号,无法在地税部门缴费的单位。其它欠费必须通过地税部门补缴。使用财政专户流程。 1、补缴欠费企业需携带地税注销证明和《失业保险手册》,到市中心办理财政专户使用手续(《财政专户帐号单》,由市中心盖章确认) 2、补缴欠费企业需携带地税注销证明、《失业保险手册》、《财政专户帐号单》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欠费,打印《欠费核定单》,并在《财政专户帐号单》上标注核定单流水号。 3、补缴欠费企业通过财政专户缴费后,要携带《财政专户帐号单》、银行缴费证明、《失业保险手册》到市中心办理实收手续,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办理财政专户实收工作。 (四)欠费核定材料存档 1、市中心在欠费核定工作上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欠费核定单》留存备查制度,区县核定欠费后,留存材料包括《欠费核定单》、核定人数和缴费基数等依据(依据为《工资手册》或《养老保险明细表》或地税部门《个人帐户记实报表一》)的复印件,要每月整理登记台帐存档,市中心定期到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检查存档材料。 2、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的纸质《欠费核定单》,必须有核定人、科长等盖名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