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制售铝残留含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核查处置信息通告

2021-01-22 08:00:00 来源:浑南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的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制售铝残留含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

(一)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制售的油条,铝残留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二)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已查明该批次油条为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制作,共制作了2.5公斤,成本价是2元/公斤,销售价是6元/公斤;共计货值金额30元、获利10元。

(三)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共制作这批次不合格油条2.5公斤,至执法人员首次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的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

(一)沈阳市浑南区梅勇熟食店制作的油条,铝残留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二)当事人制作的“油条”,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含量不合格,制售铝残留含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注销登记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香排骨肠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我区一家食品制作企业制作不合格油条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局2021年1月8日通告的油条基本信息如下:

360截图20210122152937879.jpg

二、经营环节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360截图20210122153022689.jpg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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