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本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县司法局执法监督室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层级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层级监督检查为辅。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评查根据全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办案人员应将案卷移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自我评查。 第六条 自我评查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案卷评查率应达到100%。 第七条 自我评查应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自我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被评查执法机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主办人员。 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随同行政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本单位自我评查工作进行一次评析。 第九条 层级监督检查由县司法局执法监督室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开展层级监督检查,需要抽调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支持配合。抽调期间,被抽调人员应服从安排,认真工作。 第十条 层级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检查和对自我评查工作质量的检查。依据各单位法定职权,随机抽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检查等案卷各5份,或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直接抽取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县政府考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书面的总结材料、案件登记台账和案卷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时,需要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相对人的,被评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案件经办人或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评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县司法局执法监督室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三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局执法监督室应下发案卷评查结果,要求限期整改、纠正,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30日内报县司法局执法监督室。 第十四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评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此项不设具体分值,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