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和公示2018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9-01-22 16:39:00 来源:营口市西市区政务信息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和公示2018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244号文件的规定,2018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911日起开展。辖区各市场主体凡20181231日之前在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市区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在201911日至630日,依法报送和公示2018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并提交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按照企业的登录方式在线填报,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填报纸质年度报告书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交,由监管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相关内容,并通过公示标记“该个体户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

凡是已经在营业执照登记窗口办理过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用备案的联络员信息登录;未办理过备案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需要先在线注册联络员,成功之后方可登录。联络员信息变更的,需要重新进行注册,重新注册后,原备案或者注册的联络员信息失效。

未在2019630日之前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71日之后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受限,补报后申请移出(满3年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未在2019630日之前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标记期为71日至次年630日,期满后自动恢复正常状态;标记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补报当期年报后申请恢复正常状态,不受历史年报是否补报的影响。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报送和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组织对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不明事宜,请致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48915004811517

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利市场所、五台子市场所:3880366

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得胜市场所、大桥市场所:3852066

 

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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