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保险问题的政策解释通知公告

2019-11-28 15:09:00 来源: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保险问题的政策解释通知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开展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人员),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地同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此项资料务必收集齐备,否则将影响办理补缴;

5、属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的,需提交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6、安置介绍信(或存根)复印件;

7、自谋职业人员提供自谋职业协议书或公证书复印件。


站前区保险接续受理地点:营口市市民服务中心 二楼 B区 19号窗口

              办公电话:0417-2976986


不适用此次解决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政策的退役士兵。

1、农村义务兵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此次政策的适用对象为: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农村义务兵不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现役,故不在本次补缴工作受理范围之内。

2、已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规定:本意见适用于施行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依据该规定,本次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仅受理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情形。

3、退伍后复工复职人员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复学。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

依据上述规定,复工情形比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情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是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故不在申请受理范围之内。

4、无安置卡的城镇籍义务兵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

无安置卡的城镇籍义务兵不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现役,故不在本次补缴工作受理范围之内。

5、在部队已经选择复员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在部队已经选择复员人员,不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的士兵,故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6、退役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

依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相关文件解释,在2019年1月21日前曾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退役士兵,不在本次社会保险补缴工作受理范围之内,对其服刑前中断或欠缴的社会保险予以补缴的诉求不予支持。

7、自动离职或被除名人员

依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相关文件解释,退役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不予补缴已经中断或欠缴的社会保险。

退役现役到地方工作后是否被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情形的认定,以原接收单位或原接收主管部门所保存的相关档案证明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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