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0-03-25 15:55:00 来源: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营口市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件名称

营口市站前区红一旗书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哄抬物价、销售来源不明商品及擅自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

谢艳秋(营口市站前区红一旗书店经营者)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23甲-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站市监罚决字【2020】4号

处罚事由

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哄抬物价、销售来源不明商品及擅自变更注册登记事项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5元;

2、哄抬物价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未明码标价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792.5元;

3、擅自变更注册登记事项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4、无法提供销售口罩合格证明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罚款人民币2370元;

以上四项合计罚没人民币共计7162.5元,上缴国库。

5、对于违法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退换多收价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 快、过高上涨的。

2.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3.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3月2日

案件状态

结案

附件:营口市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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