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8-06-25 14:23:00 来源: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从2003年开始,每5年开展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文件出台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8〕12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营政发〔2018〕13号)等精神,结合站前实际制定的。

三、文件内容

包括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普查工作要求等。

四、注意事项

1.普查机构: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2.普查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通知》通过公开向全社会发布的方式,能够使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积极支持并配合普查,进而顺利高效地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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