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19-09-30 08:32:00 来源:黎川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费用承担方

1

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黎川县气象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第95条。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黎川县气象局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黎川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技术单位

建设单位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黎川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技术

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黎川县城管局

住建部2015年第21号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款: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申请单位

5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黎川县住建局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2.《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 从事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设施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具有人防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

建设单位

6

验资(证明)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

黎川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具有相应资质的财务评估机构

申请单位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黎川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财务评估机构

申请单位

8

地价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改变、划拨补办出让、提高容积率的审批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114)号

4.4.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

申请单位

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限地质灾害易发区)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列》(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治理。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承担或者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第27号、第42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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