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黎滩河(黎川段)、龙头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2019-12-13 15:02:00 来源:黎川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黎滩河(黎川段)、龙头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黎川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公告范围

1.黎滩河:下游聚龙湾至上游德胜镇惠民水库大坝,左岸28.284公里,右岸28.396公里。

2.龙头寨水库:库区及坝区。

二、河道、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黎滩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县城区段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 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黎川大堤、黎泰大堤和篁竹大堤为Ⅳ级堤防);除县城区段外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 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 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防 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县城区段堤防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线,其他堤防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线。

2.龙头寨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龙头寨水库管理范围为库区设计洪水位276.02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左、右岸坝端10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米。

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三、法律禁止行为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 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 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4、保护范围线行为规定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黎川县河湖划界工作任务中无湖泊需要进行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划定,在此不作详细说明。

特此公告

 

 

                    黎川县水利局

                   20191212日


来源: 黎川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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