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诫 书

2020-01-28 08:00:00 来源:陵川县政府 作者:王江波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全县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平稳,在全省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责令立即改正。

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1.以2020年1月22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2.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3.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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