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11-04 08:00:00 来源:临漳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临政规【201915

  为防治大气污染,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1号)、《临漳县20199-12月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品种

  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包括电子礼炮)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处置燃放人员;严厉打击非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全县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本辖区居民、本单位及职工(员工)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全县人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任何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非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规〔20192号)同时废止。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9114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