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审查 县动监所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表”、“年度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并在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上说明该年度防疫条件情况加盖公章,不合格的企业,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提出整改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县动监所对辖区内所有申办、年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执行各项防疫制度,详细规范填写相关的防疫(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 (二)对逾期30日尚未按规定申请年审的企业,县畜牧兽医局对其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律予以注销,对年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对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年审标识字样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附件:滦南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附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年审.docx 滦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