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

2017-03-04 16:44:04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关于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

  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会商,预计2月25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唐山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253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月25日零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版《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14号)和《唐山市2016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唐政办字[2016]285号)要求,按照“全面兼顾,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仍执行目前冬春季机动车限行措施,即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19时,全市范围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每天限行两个号码(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一致;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市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每天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全市通报。

  本次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解除时间,市政府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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