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潞政办发〔2014〕91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全区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潞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以及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对我区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辐射事故; 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辖区以外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的辐射事故; 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融媒体中心(筹)、联通、移动和电信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2.2 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职责 (1)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区域辐射事故时,在长治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下等级的辐射事故时,及时向长治市指挥部报告,统一对外宣传;做好善后和环境恢复工作;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 (2)必要时做好与兄弟(县)的联络工作; (3)必要时向兄弟县申请支援。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起草修订应急预案; 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3)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情况; (4)负责协调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区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辐射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区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印记状态下电、油、饮用水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辐射突发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受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和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督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区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事件现场的重要人员、物资、设备设施安全到位。 区融媒体中心(筹):发挥媒体优势,做好应急新闻报道。 联通、移动和电信公司: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网络畅通。 2.3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 由于我区不具备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省辐射监督站为全区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必要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4 应急现场处置分组及职责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事件调查组。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 组成部门:区环保局 职责:对辐射突发事件中的情况进行汇总和上报,协助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协调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组 区环保局牵头,由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组,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医疗救治组 区卫计局牵头,由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环保局、融媒体中心(筹)。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融媒体中心(筹),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 由指挥部聘请的区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组成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联通、移动和电信公司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救援装备,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组成部门:区公安局 职责: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区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3 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II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III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I级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II级、III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IV级预警信息由长治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组织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h,或者β/?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体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③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重大辐射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①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 β/?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①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一般辐射事故(IV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①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 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核实后,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指挥部和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 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30分钟内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报告;终报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报告。 初报可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尽快书面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级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不同辐射事故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I级、II级、III级由省政府负责启动,并指挥应急处置;IV级由长治市政府负责启动,并指挥应急处置;区指挥部负责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先期处置、并在上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启动IV级以下应急响应,并指挥应急处置。 4.3.2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单位配合区指挥部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立即采取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4)区指挥部派遣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报告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区指挥部立即报告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4.3.3 IV级以下应急响应 1.开通与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上报事件进展情况。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按规定向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或事发地周边省(区、市)的应急救援。 4.及时向长治市及省环保厅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向长治市辐射事故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4.3.4应急参考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讯畅通。 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级别,立即向上级指挥部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建议相关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组织开展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快速调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实施,确保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4.3.5 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根据环保部、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指令,区指挥部协助做好IV级及以上各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责成发生辐射事故或发生运行故障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事件单位及时、主动向现场处置组提供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指定的医院(省级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2)区指挥部协助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完成相关工作。 4.4应急监测 省辐射监督站负责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步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安全防护 4.6.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区域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指挥部负责宣布,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长治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8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 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8.2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8.3调查与评估 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 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教育、普及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广泛宣传辐射环境应急预防、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2培训 由区环保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6 应急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名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实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经费保障 辐射事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财政局或发改局审批后执行。 6.3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人员保障 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局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印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行动方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7.2预案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编制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