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程序通知

2016-06-06 19:19:27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5月3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黄冈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计划建议,起草和审查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起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