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程序通知

2016-06-06 19:19:27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四)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提交的说明或者建议稿存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的。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和规章的名称;

  (二)立法计划项目起草责任单位;

  (三)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法规草案计划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达后,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尽快制订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因为特殊情况确需暂缓办理、终止办理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规章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法规草案计划建议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调整。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对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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