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程序通知

2016-06-06 19:19:27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

  法规草案和规章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比较复杂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其他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

  起草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立法要点并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派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参与起草工作;

  (二)协助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根据需要安排单位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研究协调。

  第二十一条 起草责任单位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广泛征求意见:

  (一)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

  (二)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应当在起草责任单位门户网站或相关报刊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应当邀请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召开立法论证会。

  (四)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证程序依有关规定执行。

  (五)拟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征求负责该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的部门、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监察部门意见;拟规定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拟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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