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报送时间完成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报送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或者需要延期完成起草和报送工作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九条 拟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以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政府规章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 第三十条 起草责任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提交书面请示,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和条文注释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主要内容的说明、征求意见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法律政策依据等);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以各种形式征求意见的书面意见原件和相关会议记录、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等); (四)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供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报告; (五)起草责任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六)起草所依据或者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七)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调研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参考资料等)。 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还应当提交修改对照稿。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请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报送程序、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要求起草责任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齐;逾期未能补齐材料的,退回起草责任单位重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