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程序通知

2016-06-06 19:19:27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三十一条 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有无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有无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

  (二)立法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贯彻上级或者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四)立法的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五)立法的规范性。法规规章的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

  (六)立法的公开性。有无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有无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有无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

  第三十二条 法规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责任单位:

  (一)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或者职责分工存在较大争议,起草责任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的;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