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草责任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相关程序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者立法技术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广泛征求意见: (一)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二)通过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充分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应当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责任单位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并出具审查报告,连同草案注释稿、征求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相关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规规章送审稿的审查过程; (二)征求意见的采纳及处理情况; (三)对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六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时,由起草责任单位作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