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治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告

2017-09-23 14:52:34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关于打击治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保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攻坚风暴行动的实施方案》《保定市主城区改善空气质量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保定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严控道路扬尘污染,大力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现就打击治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必须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的处置、消纳场所。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清运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确定的时间、线路、地点清运消纳,不得随意倾倒和沿途撒漏。

  四、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GPS定位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当硬化,并设置冲洗设备等,出入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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