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算范围的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阻碍执法、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2—203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