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励万元

2017-08-22 11:23:52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李悭 李新红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记者日前从南昌县了解到,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该县制定出台了《南昌县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对于举报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将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对于举报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小”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安全构成威胁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将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非法处置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线索使案件破获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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