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市区划定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我市京台高速、石黄高速、沧廊(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纪责任。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通告》制定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特此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