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煤炭销售网点整治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公告

2020-06-19 19:06:31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乌拉特前旗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煤炭销售网点整治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落实好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全旗空气质量,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煤炭销售网点整治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乌拉山镇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的煤炭销售网点全面进行整治,全部建设煤炭储存封闭库(包括装卸煤通道、喷淋、消防设施的配备),禁止销售劣质煤炭(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农村煤炭销售网点要实施严密围挡和苫盖等抑尘措施。

  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乌拉山镇区退水渠西、西公路东、安北大街南、包银铁路北)范围内,2020年10月15日前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进行供热、生产。高污染然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凡不进行煤炭建设封闭库整治且继续营运的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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