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2020-02-07 00:00:00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作者:分享到0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如漏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防控措施,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过失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情节严重,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依法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于2月9日12时前,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破坏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对所有高危重点人员申报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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