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新肺炎防指〔2020〕89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息安全工作,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严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保护工作,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仅限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由专人负责收集上报,严禁私自留存、复制传播。 二、疫情防控内部信息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严禁拍照、截图和电子版随意传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采集的个人信息,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三、所有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对外泄露疫情防控内部工作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制作、传播包含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图文音视频。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五、广大市民要对网传信息科学甄别,转载网络消息要选择官方权威信源渠道,来源不明的消息不轻信、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转发,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六、各网络平台管理者、互联网群组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平台信息审核发布,规范群组成员网络行为,避免出现散播非官方、非主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等情况。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组织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