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新政策出台

2020-03-03 00:00:00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作者:分享到0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减轻我旗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内医保发【2019】9号)、《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巴医保发〔2019〕86号)的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申报流程
  参保居民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本辖区卫生院(海镇居民报送至海流图镇花园东路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各苏木镇卫生院及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每月25日前报旗医疗保障局→旗医疗保障局对“两病”参保人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复审→依据《内医保办发【2019】50文件》(附件)规定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患者由旗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签署鉴定意见→旗医疗保障局将参保患者信息录入联德系统,并为其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两病”确认卡》后即可享受“两病”待遇(注:“两病”并发的患者,可一次性申报“两病”并发的门诊用药)。 
  二、个人申报材料
  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治疗申报认定表、“两病”患者首次确诊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依据相关指标、资料,根据“两病”诊断标准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章)、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1张。
  三、保障待遇
  1、门诊“两病”报销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度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两病”并发的门诊用药最高支付600元。
  2、对于已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照原有门诊慢性病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享受“两病”门诊待遇的,与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患者不得重复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四、就诊管理
  1、门诊“两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管理。通过鉴定的“两病”人员选择旗内“两病”定点的二级(含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药品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能现场直报的旗内“两病”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旗医疗保障局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长期在旗外居住的“两病”患者,在旗外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其医药费由个人先行垫付,本年度内持相关材料及门诊合规医疗发票(机打发票)到参保地旗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补偿,一年办理一次,跨年不予补偿。
  2、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两病”首次用药原则上一次药量不得超过两周。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处方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具跨年大处方;药品调配时,随药品发放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教育单,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存储、用药指南、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
  3、定点医疗机构为“两病”患者办理报销结算时应严格把关。做到人、卡、病、药“四符合”,门诊“两病”患者就医完毕后,定点医疗机构须将患者当次就医的报销单据和专用处方归档,以备核查。
  4、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师为参保患者开具处方时,应书写规范,如实填写患者姓名、社区(学校、村)、身份证号和认定病种,并根据病情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或超病种用药,不得滥用辅助药。门诊“两病”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串换药品。
  5、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严格执行内医保发〔2019〕15号文件精神。
  乌拉特中旗医疗保障局宣
  咨询电话:15247821011
  15247821017
  
    附件1

 

  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两病”审批表

患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保地

   

  联系

  方式

   

  申报病种

   

  增加病种

   

   

  旗县区医保局审批

  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旗县区医保局(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病种按规定范围内疾病填写。(2)如有重要资料,请自行备份,申报资料提交后统一存档,不予退还。(3)申报资料须真实有效。
  
    附件 2
  
    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标准 
  一、高血压诊断标准 
  俩次及以上在非同日静息状态下测得血压升高时,方可诊断高血压,即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 
  二、糖尿病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静脉血浆葡萄糖(mmo|/|) 
  (1)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 食,不明原因体重下降)加上随机血糖 ≥11.1 
  (2)空腹血糖 ≥7.0  
  (3)葡萄糖负荷后 2 小时血糖 ≥11.1 无典型糖尿病症状者,需改日复查确认 
  三、有关说明 
  根据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标准,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 构的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保部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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