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命令第3号

2020-02-21 00:00:00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作者:分享到0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乌拉特中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命令
  第3号
   
  按照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新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经乌拉特中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特下达如下命令:
  一、全旗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社区)继续严格实行封闭管理。  

  二、即日起,凡流入我旗人员必须持有流出地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进入,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嘎查村(社区)报告。所在单位、嘎查村(社区),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的通知》要求,分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三、对拟流入我旗的湖北籍人员,积极劝返。对湖北、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地区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我旗的,必须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其他区外进入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区内市外进入人员,需由流入地嘎查村(社区)进行健康审查后,居家隔离观察14天;市内流入人员,由流入地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健康审查。返回人员所驾驶车辆,按照人、车、事相统一的原则,予以通行;返回后,人员及车辆纳入嘎查村(社区)管控。

  四、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的,如需出行,必须在观察期满7天后,到所在嘎查村(社区)办理相关出行手续;居家隔离期满需出行的,可直接办理出行证明。其他流出人员,需所在嘎查村(社区)出具健康证明,当日申请,24小时内有效,超期作废;对因交通工具限制需人员陪送的,陪送人员需由所在嘎查村(社区)出具健康证明,并注明路线,必须在12小时内返回。

  五、旗内苏木镇场间(乌加河镇宏丰村除外)流动人员,需由流出地所在嘎查村(社区)出具允许通行证明,并到流入地嘎查村(社区)报到。

  六、交通运输检查保障组工作要严格执行交通部“三不一优先”、“一断三不断”要求和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备耕春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巴新肺炎防指〔2020〕77号)精神,积极保障交通畅通。

  

  乌拉特中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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