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的通告

2020-02-24 00:00:00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作者:分享到0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巴新肺炎防指〔202089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息安全工作,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严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保护工作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由专人负责收集上报,严禁私自留存复制传播。  

  二、疫情防控内部信息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严禁拍照、截图和电子版随意传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采集的个人信息,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三、所有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对外泄露疫情防控内部工作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制作、传播包含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图文音视频。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五、广大市民要对网传信息科学甄别,转载网络消息要选择官方权威信源渠道,来源不明的消息不轻信、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转发,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各网络平台管理者、互联网群组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平台信息审核发布,规范群组成员网络行为,避免出现播非官方、非主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等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组织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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