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敦促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2020-02-27 00:00:00 来源: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作者:分享到0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统筹抓好复工复产,有效管控流动人口,防止疫情输入,坚决打赢全旗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来自湖北、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 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 15 个疫情较重地区的往来人员,以及近期旅居疫区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接触的人员,隐瞒、谎报体温、病情、旅居史、行动轨迹、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疫情防控、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居民群众对身边疑似疫病不遵守隔离规定、重点疫区来旗返旗不主动申报人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78-5914370),一经查实,给与适当奖励。
  六、自本通告从发布之时起到疫情防控结束,尚未登记报告的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嘎查村(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乌拉特中旗司法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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