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培训机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增加职业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并依据评估机构(组)对办学的主体资格、内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和有关教学文件等办学必备的软、硬件条件进行的审核评估情况,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同意撤销中京等四所培训学校资格,现予以公示。 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2017.9.4-2017.9.10 联系电话:0476-8454448 赤峰市松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