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30 08:00:00 来源:回民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呼回环罚决〔2019〕001号

呼和浩特市能大供热刀刀板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3353061650B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乙栋楼3号楼1单元2号(锅炉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慧

根据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反馈的2018年3月1日—4月15日的《呼和浩特市供热企业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统计表》,经我局监测站查询自动在线监控历史数据记录信息,我局于 2018 12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燃煤锅炉烟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快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1 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回环罚告字〔2019〕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呼回环罚听字〔2019〕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拾万贰仟贰佰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回民区人民政府或者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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