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10 08:00:00 来源:回民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呼回环罚决〔2019〕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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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利丰汽车文化广场南维修车间

法定代表人:朱岳忠

我局于 2019 11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喷烤漆作业期间,与喷烤漆工序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11 2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回环罚告字〔2019〕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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