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卫校医务室: 你单位报送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变更法人等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委组织人员对你报送的设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依据报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各类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经区卫健委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呼市卫校医务室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审核情况,同时开展诊疗活动。 一、换证医疗机构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呼市卫校医务室 类 别:医务室 执业地址:回民区果园西路呼市卫校院内 经营性质:营利性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西医内科 法 人:安建新 负 责 人:廉亚滨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医疗机构人员要求 1、按照科室设置要求,每个科室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2、至少有1名护士。 (三)医疗机构仪器设备 1、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药品柜、纱布罐、紫外线灯、方盘、高压灭菌设备。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医疗机构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五)医疗机构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2019年12月26日 |